自2020年1月1日起,日本郵政的EMS配送規則有所變更,敬請知悉。
香港
【1.EMS賠償申請受理期限】
變更前:發送日起6個月內可受理調查、申請賠償。
變更後:收件日隔天起3個月內可受理調查、申請賠償。
(2019年12月31日前發送的包裹仍以發送日起6個月內判斷)
【2. 國際小包的保管期間】
發往香港的國際小包(AIR/SAL/海運包裹)在當地遇到郵局無法送達客戶指定地址的情況,
只能在當地郵局保管1個月。
超過1個月後,無法送達的包裹將退回寄件者地址(即樂一番日本倉庫)。
查看更多日本郵政官網的規則變更說明:
https://www.post.japanpost.jp/int/information/2019/1225_01.html